重庆设障霸占停车位 最高罚款5000元

08.07.2015  11:09
      临时占道停车收费,钱都到哪里去了?如何处置擅自霸占停车位的现象?在这个汽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的年代,这些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重庆晨报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我市拟立法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全额进入财政,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有效监管。即日起,《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乱占车位 罚款!

  擅自设障碍物最高罚5000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内等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以其他方式侵占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影响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单位不得将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解停车难 多建!

  老小区周边可设时段性停车场

  为解决老旧小区、商业集中区等区域的时段性停车需求,《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与管理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宅小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公安交管、消防等管理部门可以决定设置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区(县)公安交通、交通、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我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专业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利用自用停车场所开展错时停车服务。鼓励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建停车网 导流!

  哪里还有车位网上可查询

  总的来说,我市缺乏统一的停车管理信息化平台和发布平台,导致公共停车场和出行车辆之间信息不畅,这是造成停车资源不能合理充分利用,停车泊位大量闲置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我市占道停车点还处于收费手工撕票的落后状态,不利于占道停车收费监管和实时信息采集、处理。

  如何加强信息化建设?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临时占道停车电子计时收费,加强停车信息管理。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停车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有计划地实施占道停车电子计时收费。

  全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库)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而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收停车费 上交!

  占道停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停车场咋收费?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全额进入财政,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有效监管,有效回应市民对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去哪的质疑,明确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纳入财政管理体系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没停车票 拒付!

  公共停车场应使用税务发票

  临时占道停车点收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收据,收费情况由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其他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或者区(县)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收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照规定开具统一发票、专用收费收据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拒付停车费。

  可以通过这三种方式提意见

  请你参与

  即日起,《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15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重庆市政府网(网址:http://www.cq.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法规征求意见系统”提出修改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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