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书

21.09.2015  09:40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3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青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波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7000001727 2-1-1

组织机构代码:20281699-9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5月19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璧山区环保局对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电镀线(挂镀线与滚镀线)正在生产,但4套酸雾喷淋及抽风处理设施中有3套未开启,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两台后安装的喷淋塔的喷淋液进行PH测试,发现一台呈中性,一台呈酸性,不能达到处理酸雾的要求。

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青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废气产生及排放情况章节。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 [2006]第072号)表十五。

证据1、2证明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产生的盐酸雾应分别经对应的酸雾净化塔处理后达标排放。

3.2015年5月19日对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青山变速器分公司技安环保处副处长孙登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1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时影视资料。

证据3、4证明201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时,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电镀线在正常生产,但4套酸雾喷淋及抽风处理设施中有3套未开启,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两台后安装的喷淋塔的喷淋液进行PH测试,发现一台呈中性,一台呈酸性,不能达到处理酸雾的要求。

5. 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青山变速器分公司营业执照。

6. 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青山变速器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7.《关于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青山变速器分公司关系的说明》。

证据5、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同时使用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青山变速器分公司牌子。

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289号)告知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128号)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6月4日,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意见陈述书》,述称:5月19日上午检查期间,由于只有挂镀生产线在生产,因此只有1个酸雾喷淋及抽风处理设施在使用,同时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采取了措施整改,请求酌情处理。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2015年5月19日,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挂镀线与滚镀线均在生产,滚镀线上虽未挂件,但各个槽均处于使用状态,有酸雾产生,滚镀线对应的酸雾塔及抽风装置未启用,喷淋塔的喷淋液一台呈中性,一台呈酸性,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外环境,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处罚,对该公司陈述意见不予采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今年是第一次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查处的情节,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①第一次,处1万-3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重庆青山工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