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袭警罪案件宣判罪名成立,被判六个月

24.03.2021  19:25

3月24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重庆首例袭警罪案件,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5日15时许,根据工作安排,民警游某某带领民警刘某、孙某和辅警胡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执行勤务。同日17时许,在大黄路口立交桥下停车场,被告人王某(男,39岁)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证摩托车逆行,被正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胡某发现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因担心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被查处,王某驾驶摩托车加速逃离,将前来拦截的民警游某某撞倒在地后,起身弃车并逃离现场。经鉴定,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行为构成袭警罪提起公诉。庭审中,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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