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90号

07.03.2016  19:44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9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2300022464

组织机构代码:06288569-2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9月18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二车间旁露天堆放盛装过环氧树脂桶,二车间、三车间前空地露天堆放有盛装过名为丙酮、R-01X30DETA(A3)等原料或产品废桶,堆存场地未硬化,未搭建雨棚等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且有剩余的少许余料通过未硬化的地面渗入外环境。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9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5年9月18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

3.渝(綦)环准〔2011〕018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评通〔2015〕064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

证据1.2.3证明:2015年9月18日,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二车间旁露天堆放盛装过环氧树脂桶,二车间、三车间前空地露天堆放有盛装过名为丙酮、R-01X30DETA(A3)等原料或产品废桶,堆存场地未硬化,未搭建雨棚等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且有剩余的少许余料通过未硬化的地面渗入外环境。

4. 2015年9月23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证明綦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已经进行整改。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

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9月18日向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4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5年9月24日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关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441号)的陈述书》,辩称:公司建厂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仅部分进口产品进行分装,由于在綦江未找到工业固废处置资质单位,加之管理疏忽,未对工业固废及时处置,对堆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9月23日完成整改工作,并报区环保局备案,下一步公司将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固废堆场,并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鉴于公司积极整改恳请从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协调并重,力求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经济发展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2. 2015年9月18日,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二车间旁露天堆放盛装过环氧树脂桶,二车间、三车间前空地露天堆放有盛装过名为丙酮、R-01X30DETA(A3)等原料或产品废桶,堆存场地未硬化,未搭建雨棚等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且有剩余的少许余料通过未硬化的地面渗入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所述积极整改的情况属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该陈述予以采纳,且因该公司一直未进行生产,对本案予以从轻处罚。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201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已经进行整改,故对本案不实施按日累加处罚。

3. 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堆放严格做到三防,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鹏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材料生产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