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白皮书正式发布,金融犯罪六大特点全解读来了!

30.06.2020  15:51


6月29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9年重庆市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同时公布了2019年度重庆市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市检察院检察四部主任刘伟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室主任侯映雪主持。


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共四个部分,包括全市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全市金融检察工作情况、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对策建议等。《白皮书》既是2019年金融检察工作的“成绩单”,也是总结金融犯罪发展趋势的“体检表”,还是提示重大金融风险、查找社会治理短板的“规划图”,可谓干货满满。

全市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据介绍,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最高检和市委工作部署,始终把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控,服务保障金融安全作为检察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的重要内容,全面履行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各项检察职能,全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成效明显。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共计251件347人,批准逮捕160件230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共计357件642人,起诉262件488人。受理金融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24个。

全市金融检察工作情况


2019年,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成立了经济犯罪检察部,构建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一体化办案机制。机构成立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工作重点,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刑事犯罪,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断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金融检察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努力提升打击金融犯罪的质效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力度,加大对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对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风险管控力度,依法办理了一批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对四起重点非法集资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以挂牌督办为抓手,提升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办案质效。

● 强化工作协调联动,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

全市检察机关始终秉承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同等重要的理念,在办案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的犯罪嫌疑人,做出宽缓的处理决定。全年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共计7000余万元,尽力为受损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市检察院与相关区县检察院积极开展风险研判,协同处置。江北区检察院与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重庆市江北区预防金融犯罪工作办法》,注重源头治理,形成“发现、协作、处置”一体化金融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广泛开展法律服务、风险防控、犯罪预防等普法宣传专项活动,共组织、参与大型宣传活动56次,参与群众7000余人。发放传单、手册等宣传资料16610份,海报、展板、横幅等607张(个),购物袋等宣传品501份。

● 建立专业办案机制,提升金融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一是成立金融犯罪刑事检察专业团队。在全市择优选拔10名办案骨干,组建了金融犯罪案件刑事检察专业团队,落实专业人才集约化管理,实行“捕、诉、研、教”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强金融犯罪办案组织建设,推动提升全市金融案件办案水平。二是成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根据最高检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的决定,重庆成为全国检察系统七个办案基地之一。2019年3月,市检察院出台了《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制定了基地建设规划,并组建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检察专业团队,有力保障办案基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办案基地示范引领作用。三是成立金融检察专业部门。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渝中区、江北区检察院根据地处金融核心区,金融案件数量大的实际情况,成立金融犯罪检察部。其中江北区检察院还在江北嘴金融中心设立金融检察办公点,护航重庆金融核心区建设。

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犯罪影响面广、办案难度大;犯罪手段呈网络化、专业化发展等特点。针对这些特点,检察机关必须在“”字上下功夫,以高标准、专业化的办案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 非法集资犯罪呈现“互联网+”的特点,犯罪危害性增强

非法集资犯罪走出传统口口相传、发传单、实体店经营的犯罪模式,向“非法集资+互联网+”转变,利用网络平台,第三方支付,实现信息快速传播,资金大量归集、迅速转移,辐射范围更广范,组织分工更细化,导致社会危害性呈几何级数增长。

● 设计较为复杂的返利模式,犯罪隐蔽性增强

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中,以过去单纯缴纳会费后按照发展会员人数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转变为以低价商品高价消费返利为“噱头”的犯罪模式。返利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自己消费金额获取返利,称为“静态收益”;一种是以发展会员人数,会员消费金额获取返利,称为“动态收益”。通过设计较为复杂的返利模式,达到混淆经营性质、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 以高科技、技术热点为幌子,犯罪迷惑性增强

部分案件反映出,以科技公司、科技项目、核心技术为幌子,打着“区块链、数字货币、人工智能、隐形多维点码技术”等旗号,极力包装出“高大上”的金融产品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

● 保险诈骗手段呈多样化特征,防范难度较大

一是故意制造或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如李某等人保险诈骗案中,李某与他人共谋通过驾驶机动车,故意碾轧被保险贵重财物,人为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30余万元。二是借助互联网手段,实施远程骗保。如李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中,李某某伙同他人购买或者免费领取支付宝帐户安全险后,虚构支付宝账户资金被盗申请赔付,先后骗取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10余次。

● 通过非法买卖外汇方式洗钱的产业链“浮出水面

当前外汇犯罪形成了内地与港澳跨地区合作、国内与国外相互勾结的全链条作案,涉案资金日益增大,作案方式更加隐蔽。如曾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不法分子以合法经营为掩护,非法买卖外汇和正常合法经营并存,通过控制国内和国际、内地和港澳银行账户以“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切断资金之间的关联,利用境外小众软件进行共谋和交易联络,涉案金额巨大。

● 互联网金融催生新的犯罪形态,亟需重视防范

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金融犯罪的新形态也随之显现。如全市首例互联网非法套现案,被告人杜某等人购得可以使用“蚂蚁花呗”垫付货款的淘宝网上店铺,通过中介人员向淘宝用户发送商品链接,淘宝用户下单的同时申请由“蚂蚁花呗”代为支付货款。付款成功后,淘宝用户在并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先确认收货再申请退货,在扣除7%-10%的手续费后,通过支付宝将剩余货款退还至淘宝用户的支付宝账户,淘宝用户再通过支付宝提现得以成功套现,共计非法套现470余万元。又如文某某等人骗取贷款案。文某某等人利用虚增的美容项目骗取金融公司发放的互联网消费信用贷款——“美容贷”300余万元。上述两起案件均反映出,犯罪分子将目光聚焦到互联网消费信贷这一新兴金融业态上,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性制度。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白皮书》就当前金融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 建立司法机关与金融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

强化司法机关与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常态化工作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专业咨询、案件研判、定期通报等长效协作机制,探索开展干部互派互挂、联合巡查调研、联合业务培训等工作机制,共同研讨执法司法中的疑难问题,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 健全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双向移送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无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金融监管部门,由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着力解决案件信息交流不畅、行刑衔接梗阻等问题,实现“两法无缝衔接”,形成对金融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 探索金融领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领域,中小投资者参与金融活动时常面临信息不对称、专业技术手段欠缺、维护自身权益能力差等困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关金融市场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契机,在证券期货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等案件中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典型案例


发布会还公布了2019年度重庆市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四起典型案例。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

温某某、欧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关键词:严厉打击涉信用卡犯罪,成功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温某某、欧某某明知他人通过微信招揽生意等方式实施诈骗,仍与之共谋,事先为其提供微信收款码,待其将诈骗所得转入温某某控制的微信账户内,再由温某某或欧某某取现扣除佣金后交给对方。被告人温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银行卡及身份、密码等配套信息资料共计23套,涉及银行卡23张,之后交由被告人欧某某保管用于取款。检察机关以温某某涉嫌诈骗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以欧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当前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网络购物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收买、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及配套个人身份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和各种网络犯罪,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涉信用卡犯罪的同时,深挖犯罪全链条,立案监督追诉温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和欧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完善固定证据。最终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罪意见得到法院的全部采纳,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

余某某、付某某等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案

关键词:精准指控犯罪,提出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余某某通过QQ社交软件联系到被告人李某某,并多次从李某某处购买银行卡信息采集器、微型摄像头等作案工具,安装在银行ATM机上秘密采集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余某某按照所采集的银行卡信息种类(芯片卡和磁条卡),自己或通过被告人牛某某伪造银行卡盗刷被害人账户内的存款,或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二人,由杨某某、付某某通过第三方盗刷银行卡内的存款。检察机关以余某某、付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以牛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一年半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个通过互联网并勾结境外人员实施侵犯公民财产信息的诈骗犯罪团伙,犯罪成员分布广,松散作案,警惕性强。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加强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精准指控犯罪,夯实了案件质量基础。检察机关加强以案释法,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在护公民的财产安全、财产信息等方面存在监管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用实际行动贯彻“办理一起典型案件,推动一个行业治理”的工作理念。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

杨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精准定性,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措施,确保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重庆Y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Y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重庆Y公司名义委托福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其开发“Y支付”手机APP,主要功能为信用卡套现。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仍运行该“Y支付”手机APP并发展手机APP会员,使会员在APP系统提示下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信用卡中的资金套现到会员自己的储蓄卡中。在此期间,“Y支付”APP会员共套现资金52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支付手段互联网化,逐渐衍生出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没有获得许可牌照的“第四方支付”犯罪手段。本案系杨某某利用“第四方支付”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新型案件,与传统非法经营中POS机套现相比,实施犯罪更便利、套现形式更多样、犯罪成本更低廉。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对杨某某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实现了惩治金融犯罪与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

文某某等9人贷款诈骗案

关键词:利用检察建议,为金融创新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系非银行金融机构)与M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简称M医疗)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某金融公司为在M医疗购买服务的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M医疗实际控制人文某某与工作人员、中介人员通过虚报医疗美容项目、费用、消费者收入情况、工作情况等诈骗某金融公司贷款共计人民币249万余元(未归还本金)。检察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以文某某等9人涉嫌贷款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文某某等9人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对于文某某等具体实施组织、策划的核心人员,积极运用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予以严惩。某金融公司是我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业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帮助公司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向被害公司提出三点检察建议:一是加强贷款审查;二是审慎选择合作;三是开展自查自纠。充分利用检察建议,为金融创新保驾护航。

新闻多一点

市检察院与重庆银保监局共建6项协作机制共防金融风险

近日,市检察院、重庆银保监局签署了《关于在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会议纪要》,将共同建立六项协同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新机制,为重庆高质量发展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贡献力量。

建立金融案件会商制度。检察机关在审查金融犯罪案件中,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可邀请相对应的银保监局(分局)参加案件会商,对案件中涉及有关银行、保险业的专业知识,内部操作规范,相关行业规定等进行专业咨询,联合开展金融风险评估、舆情应对、应急处置等工作。

建立金融风险通报制度。各分院、区县检察院对于办案中发现有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存在依法依规经营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向涉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提示金融风险,并抄送同级银保监分局。对于一定时期某类金融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发生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监管漏洞,需要督促同级银保监分局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的,应当及时向同级银保监分局提出检察建议,并抄送市检察院、重庆银保监局。对于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市检察院应当及时向重庆银保监局通报案情,银保监局应当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做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

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制度。市检察院负责收集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涉嫌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的起诉、不起诉案件信息,供重庆银保监局在银行、保险企业高管任职资格审查中使用。重庆银保监局负责收集对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

建立案件双向移送制度。银保监局在依法查处金融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监察委员会。同时移送案件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同级检察机关及时做好案件登记,跟踪案件侦办情况。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应当由银保监局给予其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银保监局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机关。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共同建立全市金融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有关制度,聘请金融监管、司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为金融执法、司法工作中提供智力支持,实现“两法无缝衔接”,信息共通共享。

建立联合培训、宣传制度。双方在业务培训中加强相互沟通和协作,通过邀请授课、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联合举办培训等方式,共同提高金融执法司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