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214号
被处罚单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
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0100092633
组织机构代码:110104513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核实,2015年1月10日23时51分,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十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10103标段工程,未申办《重庆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建筑施工专用)》,且使用破碎机等强噪声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场界噪声值为71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夜间55分贝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需要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四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建筑施工专用)》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证明2015年1月10日23时25分有居民投诉重庆市轨道交通十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10103标段工地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扰民。
2.2015年1月10日《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单》。
3.2015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2.3.证明投诉当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无证夜间施工作业。
4.渝环(监)字[2015]第YJ11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证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当晚夜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5.《关于重庆轨道交通十号线一期工程(建新东路-王家庄段)土建施工任务划分的通知》(中铁重指工程[2014]9号)、《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1月20日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陈述,也没有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参与我市城市建设的建筑企业,不仅应当遵守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而且应当遵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禁止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之规定和我市环保“宁静行动”的有关要求,以共同维护广大市民的休息权利。如有法定的必须夜间连续施工的情形,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告:
一是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手续,并张贴公告附近居民,求得周边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如可预见,施工单位必须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且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如不可预见,施工单位必须在发生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的同时或当晚20点30分前以电话或者传真方式向12369受理中心报告(电话:12369、传真:89071235),并做好附近居民的协调工作,让附近居民知晓夜间施工的原因,求得理解和支持。如有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2.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当晚既未申办《重庆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建筑施工专用)》,亦不能举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抢修抢险作业证明,便使用挖掘机等强噪声机具擅自进行施工,场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限值达16.1分贝,引起居民强烈投诉,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2015年以来该公司第一次违法夜间施工的情节,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同一公司第1次违法,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3.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将被处罚的情况及时通报所属各项目部,并组织认真学习环保法规,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降低夜间施工的频次。必须连续施工时,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申办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手续,并及时张贴公告附近居民,做好周边居民协调工作和环保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杜绝无证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的规定,决定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