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台捡了一捆钱 男子一念之差竟差点犯了法
去银行存个钱,运气好居然捡到了一万元钱,四周也没人,就偷偷拿走。家住仙龙镇粉店村的庞某(男,50岁,永川人)至今仍未想通,自己不就是捡到了钱吗?怎么就被公安局抓了,还差点犯了法呢?
1月27日上午9点多,庞某拿到了打工的工资,准备将一部分工资存起来,在庞某前一个号码的办理人离开后,银行工作人员有事也离开了,庞某便起身往柜台走去,准备在柜台处等候银行工作人员回来。这时,庞某发现银行柜台现金槽中有一捆现金,庞某立刻四处望了望,见没人,便立刻拿上这一捆现金离开了银行。
当天,区公安局仙龙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通过询问得知,报案人车先生当天一早便拿着五万元农民工工资,到镇上某银行去汇款,但因故无法办理业务,钱也被银行工作人员退回,车先生急着发工资,便拿上钱就走,谁知掉了一捆钱在银行柜台,等回去找寻时发现钱已经不见了。
民警得知详情后,便立刻赶往事发银行,调取出了监控视频,经查看,监控视频清晰地拍到了拿走钱之人的长相以及整个过程。民警立刻将该男子面相截图打印,分发到各社区,发动社区民警找寻该男子。通过大量走访摸排以及社区民警的配合,最终锁定了该男子为庞某。
3月9日,民警获知庞某现在永川城区做工,并住在某亲戚家的宾馆中。晚11时许,民警连夜驱车赶到某宾馆,将庞某现场抓获。经审,庞某承认在银行柜台拿走一万元现金的事实,通过民警的法制教育,庞某家属将一万元现金归还。
相关延伸
虽然庞某家属已经归还了拾得的现金,但庞某至今仍未想通为什么自己拿走捡到的钱,还差点触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
该案件中,若庞某拒不归还拾得的现金,失主车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警方提醒
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如若贪心将他人失物据为己有,尤其是贵重物品或现金,将有可能触犯刑法。若市民捡到贵重物品或现金,请立即拨打110报警,警方将会尽快找到失主并归还失物。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小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