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反映“律师调查令制度”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06.04.2017  19:27
  2016年7月以来,彭水县法院共签发律师调查令58份,涉及民商事领域各类案件。经调研分析,该院发现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的签发存在“调查令的申请人范围与当前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不相匹配”、“对不予配合的被调查单位无相应处理措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应予以重视。

  一是调查令的申请人范围与当前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不相匹配。律师调查令的出台是为了从制度上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作用,提升调查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有9名法律工作者曾在民事诉讼中向本院申请12次律师调查令。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中并未规定对法律工作者同样适用。故,对法律工作者的申请本院一律未予签发。

  二是对不予配合的被调查单位无相应处理措施。律师调查令的施行虽然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调查令也并非对所有单位均是“通行证”,在已签发的调查令中有2%的调查令,因机关、企事业单位表示只接受公检法的调查取证而碰壁。有4%的调查令,因银行系统以“行业规定”、“内部规定”为由,拒不配合律师调查而取证失败。由于对不予配合的被调查单位无相应处理措施,律师调查令部分被拒绝承认,影响了法院司法公信力,也延误了取证时效,增加诉讼成本。

  三是律师调查令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本院于2016年7月出台了《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律师调查令虽然有严格的申请签发程序,但依然只可能是从形式上进行审理,而非实体审查,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其可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信息、房产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这就必须严防虚假诉讼以及杜绝律师利用调查令去查询与案件无关的他人信息。在本院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原告律师申请调查令查询被告的财产情况,经仔细审查后,发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系原告想利用律师调查令了解被告的财产情况。《意见》中虽规定了法院对律师有直接进行训诫和罚款的处罚权利。但未明确对因滥用律师调查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谁赔偿,被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建议:一是在目前的民事诉讼领域,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有基本同等的诉讼参与能力,为了平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有条件地放开对法律工作者中律师调查令的适用。从而从制度上排除当事人因选择不同代理人而降低享受司法资源等级的可能。二是组织民商、研究、审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国土房管局、婚姻登记中心等单位一同召开联席会议,展开对律师调查令施行的专题交流。联合县政法委、县法制办、县司法局专门下发通知等文件,要求乡镇党委、政府、司法所在各辖区内支持开展律师调查令工作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三是出台对滥用律师调查令的处罚细则,明确责任主体,保障被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宣传处 责任编辑:彭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