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中法院四项措施解决“隐性”超审限案件

16.11.2016  15:05
  一是常态化清理化解“隐性超审限案件”。审管办依照三大诉讼法、《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本院《案件办理流程节点时限规定》,每月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检查通报案件办理流程节点进度,审判委员会双月听取清理情况汇报。对两次通报仍未办结的案件,由监察室予以督办,必要时诫免谈话。

  二是逐案检查“网上办案”信息录入完整度和准确性。对“因法定事由”扣除审限的案件,由审管办对照纸质卷宗,检查审限扣除起止时间,及时修改完善错漏信息,避免出现系统显示审限状态正常而实际超审限的情况。 

  三是跟踪督促法定事由办理进度。审判管理服务科和承办法官应深化能动办案意识,与鉴定、评估等机构保持常态联系,随时了解办理进度,对责任心不强拖延办理的,建议市高法院不再纳入鉴定、评估机构备选名册。业务庭和审判服务科应缩短公告前事务办理时限,并及时联系《人民法院报》、《重庆日报》等了解公告办理进度。本院中止审理的案件需要依据公安、检察等机关办案结果的,应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必要时发函跟踪办理进度。

  四是协调沟通提升办案效率。由立案庭建立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案件统计台账,与业务庭保持信息畅通,避免因案卷移送等原因影响中止诉讼案件办案进度。向上要加强汇报联系,审管办要跟踪市高法院办理管辖权异议等上诉案件的进度,对长期未结的向市高法院审管办书面正式报告。对下要加强指导监督,本院中止诉讼的案件需要依据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结果的,电话或书面督办基层人民法院在审限内迅速审结。 来源:市四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