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随身携带军用子弹乘车被查 解释称用于辟邪

28.01.2015  23:56
1月27日,秀山车站一名旅客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被搜出来一颗军用子弹,她被处以二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7日下午18时许,秀山车站派出所执勤民警在候车室安检口督促安检工作时,突然从安检监视器内发现一名女性旅客携带的挎包中装有一枚军用子弹,民警随即对该挎包进行了开包检查。

经查,该员姓陈,贵州松桃人,2009年一个老太太将这枚子弹送给了她作为辟邪使用,五年多以来,陈某一直将子弹随身带在自己身上。1月27日,陈某购买了从秀山回贵州老家的K201次车票,未曾想在进站时却被发现了藏在挎包里的子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鉴于陈某情节轻微,主动配合调动调查,民警对其处以二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子弹没收。

民警提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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