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集中开展整治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柴火鸡餐饮等大气污染专项工作

24.01.2015  01:02

 

 

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月20日起,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公安、工商、规划、食药监等市级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一起,开展集中整治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柴火鸡餐饮专项工作。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有效治理生活大气污染,让群众呼吸更加清新的空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办好这件民生实事。

专项工作的任务是,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全部区域、都市功能拓展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全面制止户外和室内烟熏腊肉、露天焚烧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所有“柴火鸡”餐饮经营者应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专项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有关市级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制定工作规范、加强过程监督和指导,督促各区政府重点整治居民集中区、主要交通干线、环境敏感点、重要公共场所、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周边的烟熏腊肉、露天焚烧、“柴火鸡”餐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工作分四个阶段,一是宣传引导阶段(1月20日—21日)。加强烟熏腊肉、露天焚烧、“柴火鸡”餐饮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宣传引导。二是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1月22日—31日),通过自查自纠,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树木、木材等高污染燃料,在1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三是执法整治阶段(2015年2月1日—28日),开展联合执法,对烟熏腊肉、露天焚烧的现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求具备条件的“柴火鸡”等餐饮经营者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对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进行强制取缔或者进行严格处罚。复查巩固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31日)。开展工作复查,全面取缔烟熏腊肉、露天焚烧、使用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餐饮经营等违法行为;完成现有灶头的整改并全面使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严厉打击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

一、什么是高污染燃料?

原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规定:“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为什么要严禁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燃用高污染燃料产生大量烟尘和粉尘,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广大市民健康造成危害。我市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市民烟熏腊肉、露天焚烧以及最近兴起的数千口“柴火鸡”土灶燃用柴火等高污染燃料的餐饮业,导致群众的强烈投诉和不满,也引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广泛关注。市环保局通过对近期我市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PM2.5来源解析,生活污染在PM2.5中占比由10%上升为16%,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及数千口“柴火鸡”土灶燃用柴火等高污染燃料是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对市民健康带来危害,必须立即纠正与制止。

三、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燃用高污染燃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改正

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燃用高污染燃料进行“柴火鸡”等餐饮经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原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渝府发〔2013〕43号)等系列规定。

目前,市环保局已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食药监局及主城各区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联合启动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柴火鸡餐饮集中整治防止大气污染专项工作。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进行烟熏腊肉、露天焚烧和燃用高污染燃料进行“柴火鸡”等餐饮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其中从事“柴火鸡”土灶餐饮经营的,必须在2015年1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对不立即停止烟熏腊肉、露天焚烧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市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焚烧废品的,市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在城市道路上堆放设备进行烟熏腊肉的,市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对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保护保护主管部门将依照《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逾期未改用清洁能源的“柴火鸡”等餐饮经营业主,环境保护保护主管部门将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无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存在未批先建、无证排污且拒不改正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