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入刑 细数那些你不知道的水上法律常识

29.03.2017  16:06

为全面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实施,3月29日,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重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水上大队、水警总队乘警支队等水上监管单位在嘉陵江中渡口码头联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执法宣传人员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宣讲法律法规知识和解答法律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本次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60余人次。

非法采砂正式入刑 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航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无证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市水资源丰富,其中嘉陵江主城段68公里为国家高等级Ⅲ级航道,所承载的航运功能使之成为重庆水上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砂石需求量激增,非法采砂屡禁不绝。《航道法》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去年一年,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联合交通执法水上大队开展20余次专项整治,对辖区内占用航道非法采砂行为的船舶进行制止和处罚。专项整治的开展对嘉陵江重要滩险治理、航道保护起到了良好作用。

航道信息及时发布,提供便利通航条件

据悉,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于河口至草街辖区范围内设置了5个电子水位测报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测水位。所属航道站点每天早上9点前对重点滩险进行摸排测量。将测量后不符合航道维护水深,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通过重庆航运网( http://www.cqshipping.com/ ) 对外及时公告,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海事监管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加强水工作业监管,维护航道平安畅通

“根据《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与航道相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自《航道法》出台以来,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加大对辖区涉水工程的监管力度,建立警示约谈机制。对侵占航道的涉水施工单位进行警示约谈。

2016年,嘉航处对航道内临、跨、拦河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对辖区6条天然气过江管线全部设置专用航标,24座已建桥梁设置桥涵标,6座在建桥梁设置桥区航标,确保船舶通行和临、跨、拦河设施安全。

航道范围内禁设渔具,整治航道捕鱼行为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1)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2)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3) 在通航建筑物及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4)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5)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嘉陵江具有丰富的鱼类资源,鱼类喜欢在水深流急的区域活动,为追求利润,渔民在深水航道或航道周边张网捕鱼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航道的安全畅通。

为保证辖区航道安全畅通,嘉航处联合水警总队乘警支队、渔政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巡逻密度,强化教育宣传,向在航道内非法捕鱼的行为持续施压。目前,辖区航道范围内设置渔具捕鱼的现象已得到有效整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