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布40项企业减负清单 微企多项优惠2017年底截止

20.01.2016  21:02

信息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重庆晚报发布时间:2015/12/7  9:15:12点击数:14154

 

40项企业减负清单  看看哪些和你有关系

  上周五,市政府网上公布了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三批)。此次减负清单为企业减负的项目达到40项,涉及收费减免、税收减免、社会保险和简化行政审批等四大类和近20个行政部门,包括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微企所得税、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等。

  失业保险  个人缴费比率下调0.5%

  文件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2%。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样的调整,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率相比去年下降0.5%。

  我市2015年社平工资4738元,按照60%缴费下限,最低缴费标准为2843元。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意味着每人每月至少缴纳失业保险28.43元(2843元×1%=28.43元)。

  我市失业保险金分为两个档次领取。一档区县为主城9区以及万州、黔江、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铜梁、潼南、荣昌、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每月领取标准为875元;二档区县为梁平、城口、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每月领取标准为805元。

  工伤生育  企业保险费用费率下调

  职工的工伤保险由单位单方面缴纳,个人不交,因各行业工伤风险程度不同,单位缴费费率的高低也不同。根据文件,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后的最高费率由7%调整为6.6%,也就是说,单位最高以缴费标准的6.6%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另外,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0.7%调整为0.5%。和工伤保险一样,职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单方面缴纳。我市2015年社平工资4738元,按照60%缴费下限,最低缴费标准为2843元。生育保险缴费比率为0.5%,意味着单位最少每月要为职工缴纳14.22元(2843元×0.5%=14.22元)。

  微企  多项优惠2017年底截止

  清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也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针对小微企业享受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楼市  首付款比例最低25%

  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

  此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遇到乱收费  可多渠道举报

  据悉,此次公布的减负清单是我市自去年9月份以来的第三批减负清单。清单之内的涉企收费,逐步减少项目数量;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意见要求,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系统,企业遇到乱收费情况,可利用市物价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电话号码:12358)、市经济信息委的公众信息网“企业负担监督投诉”栏(网址: http://wjj.cq.gov.cn )、市中小企业局的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电话号码:67625701)等公众信息平台,进行举报投诉。

  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A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B  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计量认证费。

  C  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D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E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F  自2015年10月15日起,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

  G  自2015年10月15日起,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

  H  自2015年10月15日起,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