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法院顺利审结首例“认罪认罚”刑事案件

03.03.2017  20:06
  近日,我院对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邹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据此,我院依法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悉,该案从检察院提起公诉至开庭宣判,仅用了6个工作日。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施行后,我院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首例案件。市、区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苏波、市三中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谭明、审判员何虎等亲自旁听并指导了庭审。

    该案的办理,为我院探索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模式作出了一次的有益尝试。为今后我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来源:涪陵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