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骗取低保将严惩 最高处骗保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0.03.2016  08:07

  3月29日,《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审议该条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生活中,常有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没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也存在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现象,例如此前媒体曝光的“开宝马吃低保”个案等。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应规定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因此,在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中,对低保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享受低保者,凡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或者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不告知者,将由区县民政部门决定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并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处非法获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低保资格初审后,将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七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人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三日。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重新调查核实情况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一些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低保。”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

  如果居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却被工作人员“打卡张”怎么办?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低保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在法律责任条款中,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应当为低保申请人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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