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贩子收售鱼获竟然会坐牢?原来“猫腻”在这里!

05.06.2021  21:52

重庆检事儿消息,“我知道‘禁渔’这事 ,但我心存侥幸,觉得就是收个鱼又没动手捕捞,最多罚点钱,不会有严重后果。”明小刚是生活在嘉陵江合川某段水域附近的一名“鱼贩子”,他从未想过有一天自己会因为“收售”鱼货而锒铛入狱。

鱼贩子收售鱼货竟然会坐牢?背后究竟是何原因?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渝北区检察院揭秘其办理的重庆市首例涉地下产业链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地下产业链初现

2019年,渔民杨小成、李小勇退捕转产,虽然各自拿到了十几万元的补贴,但对未来还是感到迷茫,于是“重操旧业”,仍旧在嘉陵江合川区某段水域内以“电鱼”的方式捕鱼,并将捕获的水产品出售给“鱼贩子”明小刚。

明小刚为牟私利,明知渔获物来源不正当,但仍然主动表示,愿意长期收购。渐渐地,三人形成了以“杨、李二人捕捞+明小刚收购”的固定模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三人就捕获出售水产品超140斤。 

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的渝北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杨熹及其助理武磊经分析,发现三人的作案模式已经形成了产业链:“调查发现,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都卖给了各个餐馆。这些餐馆多数打着‘大河鱼’的旗号,对渔获物的收购价格明显高于一般水产品的市场价格,说明这起案件已经涉及到地下产业链。”依据这些特点,杨熹向办案民警提出了进一步侦查、收集各环节实施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建议。

检察官杨熹与侦查人员前往查看犯罪现场

2020年7月21日,又一次作案的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唯一逃脱的杨小成也在家属劝说下于7月26日自动投案。面对司法威严,明小刚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成因:“有‘江鲜’‘河鲜’的鱼货销量好,又赚钱,比我在市场上收购的鱼赚得多。利益熏心,我忍不住一错再错。

从源头打击产业链

2020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了杨熹面前:犯罪嫌疑人“鱼贩”明小刚并未直接实施非法捕捞,能否认定为犯罪?又该如何定罪?

分析以往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可以得知,“鱼贩”一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鱼贩的“明知”不易被证明,另一方面被出售的渔获物总量很难全部查清。如果不能证明明小刚与其他二人的长期形成的固定模式,只能退而求其次指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这一罪名的量刑仍旧与涉案收益数量紧密相关。由于涉案人员通过现金交易,从不记账,除最后一次查获的渔获物外,其他的渔获物无法计量,这最终可能无法对明小刚提起公诉。如果只是罚一点钱,那他们很可能再次铤而走险,打击产业链条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杨熹认为让鱼贩逃脱刑罚,将后患无穷。

为此,渝北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进行了专题讨论。经过多方考量、严肃讨论,提出全面充分收集证据的方案,并及时介入侦查,在侦查机关的配合下,最终以“共同犯罪”起诉“鱼贩”。

渝北区检察院检察五部召开“某非法捕捞案”检察官联席会议

经过讨论,我们认为明小刚虽然在本案中没有直接参与捕捞过程,但他们形成了‘杨、李二人电鱼,明予以收购’的固定模式和作案团队,属于事前通谋,在非法捕捞过程中具备各自的分工,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渝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炜佳解释说。

没有买卖,就没有竭泽而渔。渝北区检察院的这一“先例”,彰显了其坚决打击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的拳拳之心,并为日后的办案方向提供了新思路。

2020年12月30日,渝北区检察院办理的杨小成、李小勇、明小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宣判。该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杨小成等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1年2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被责令赔偿生态损失85616.91元,并在重庆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随后,市检察院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从四个方面明确17项措施,构筑起生态环境的司法防护网,服务保障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其中,意见要求聚焦非法捕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要彻底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不仅要盯着捕鱼的‘网子’,还要盯紧买鱼的‘袋子’,从源头切断非法捕捞的利益输送链条,才能对非法捕捞犯罪分子起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渝北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戴萍表示。

原标题:揭秘!全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地下产业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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