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供给侧改革:鼓励类企业按15%的税率征所得税

30.03.2016  08:06

  记者 孙琼英

  如果开设的企业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便有机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我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继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今年初,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昨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税务部门介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相关人员介绍,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方式为预缴享受。具体操作流程为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此外,市地税局介绍,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要求,我市已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作出调整,税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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