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就《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市委印发了《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及简要过程。
答:2016年7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凸显问责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敢于坚持原则,完善配套措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制定《办法》,既是应势而为,也是应需而为。从我市信访举报、巡视巡察、执纪审查反映的情况看,责任虚化、空转的问题依然存在,究其根源在于一些党组织政治生活失去原则性和战斗性,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一些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责任意识缺失、担当精神不足,不敢较真碰硬。“人心似铁,官法如炉”,针对这些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将制定《办法》列上重要日程,明确由市纪委牵头,纳入市委重点改革专项任务大力推进。制定工作于2016年8月启动,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今年春节后首个工作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办法》,近日,《办法》正式印发施行。新春伊始,即吹响了问责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出发的号角。《办法》的制定实施,是强化“四个意识”和担当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把责任传导下去、分解到位、落实到底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回应基层期盼的现实需要,对于我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践行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推动管党治党做到严紧硬,必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办法》将《问责条例》13条细化为七章36条,突出简便易行、务实管用,在承继《问责条例》框架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对问责情形、程序、机制等内容进行拓展和细化。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落实中央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吸纳新内容新要求;全面落实《问责条例》精神,对问责原则、主体、方式和执行等重点内容直接沿用,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二是紧扣重庆实际。吸纳市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试行办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意见等制度内容;在细化问责情形时,侧重固化重庆监督执纪问责实践经验成果。三是注重详略得当。突出操作性,不求面面俱到,如在问责情形中对“五大建设”内容只作原则性细化。四是力求有效管用。重点细化问责工作程序,建立6项问责配套制度,确保制度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追责。
问:《办法》针对问责对象有哪些考虑?
答:关于问责对象,《办法》基本沿用《问责条例》内容,明确为本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同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压实责任,《办法》附则中,将问责对象拓展到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问:《办法》是怎样划分责任的?
答:与《问责条例》相对应,《办法》明确区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3类责任。在此基础上,增加尽职免责内容,规定“对于错误决策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实事求是开展问责。同时,进一步激励担当作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问:《办法》对问责情形是怎样考虑的?
答:《办法》强化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细化了“1+21+2”的问责情形,其中既有总体要求,又有21项具体情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和细化认定操作制度框架。特别是针对21种具体情形,区分情节、强调后果,开列负面清单。比如,对党的领导弱化情形,从贯彻落实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五大建设以及处置重大问题等方面进行细化;对党的建设缺失情形,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进行细化;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情形,从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等方面进行细化;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情形,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进行细化,重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情形,从贯彻工作部署、惩治腐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细化。《办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全市不论是哪一级党组织,不论是哪一名领导干部,一旦触及,都是一个标准,决不讲特殊、搞例外。
问:《办法》是如何规范问责方式程序的?
答:《办法》突出实践性和操作性,细化和规范问责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健全问责链条。在问责方式中,《办法》沿用《问责条例》7种问责方式,增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形。在问责程序中,增设问责启动、调查、决定作出等一般性程序,并明确简易程序、听取问责对象陈述申辩、制作问责决定书等内容。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强调问责启动的制度化,坚决防止随机性、选择性问责。在结果运用中,强化问责决定机关、被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组织部门落实问责决定的义务,并明确被问责的影响。
问:《办法》明确了哪些配套制度,确保问责落到实处?
答:《办法》着力强化问责实效,探索推行6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问责保障机制,真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一是实行协作配合制度,落实问责主体的共同责任,规定其他单位特别是巡视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问责问题线索的移送责任。二是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执纪审查中对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紧盯不放,确保“失责必追究”。三是实行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通过公开曝光,及时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震慑和警示教育效应。四是实行回访教育制度,践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及时跟踪回访问责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助工作。五是实行统计报告制度,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定期分析盘点报告问责情况。六是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问责决定不执行的严肃问责,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