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条例10月起实施 多项审批权限下放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农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据悉,今后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验收、采砂许可权、河道行政处罚等权限,都将下放到区县。
涉河建设项目等
多项审批权下放
“新条例对我市河道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张山介绍,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
条例规定,除跨区县(自治县)的涉河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余涉河建设项目下放区县(自治县)审批。其次,下放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处罚;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处罚。此外,将涉河建设项目的验收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简政放权后,市、区县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发生了转变。”张山介绍,市里主要负责指导、监督,组织河道调查评价、组织制定河道规划,承接国家审批项目的初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如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
河道资源开展经营活动
需有偿使用
市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贾天平介绍,条例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加强了对我市境内河道的保护。
贾天平说,条例增加了河道内工程设施维护、护岸林营造、河道保洁、河道巡查的规定。同时,具体规定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包括禁止修建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房屋,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渔具等。
此外,为了使河道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条例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河道采砂、河道内临时性活动、建设湿地生态公园等分类作了规定,提出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和利用规范。对经批准利用河道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了有偿使用制度。
记者 罗婧 实习生 邓银行
选稿编辑:张应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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