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细则》明确248个接收单位及档案门类

12.01.2015  12:58
          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市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要求、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国家档案局发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后,重庆市高度重视宣传贯彻工作,完成了各区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制定、审批工作,起草了《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经多次征求意见、讨论修改,报国家档案局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细则》对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的具体内容、进馆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248个接收单位及档案门类。在电子档案移交方面,《细则》规定各单位移交档案时,要同时移交与纸质载体档案相对应的电子档案;属于市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电子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细则》要求市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细则》还鼓励公民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并明确了捐赠者有档案优先利用权。

      《细则》的出台对规范全市档案收集工作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发挥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