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法院“一三”举措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5.01.2018  12:30

近年来,荣昌法院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新规则新要求,突出创新性,关注实效性,重视操作性,进一步落实深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真正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人有声有为有效果。2017年,荣昌法院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65.31%。

一是实施“一书三确认”,构建负责人出庭形式基础。 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基础上,增加、集合了分管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委托书,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包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确认书、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委托书的文书材料模式供行政机关进行填写,并要求其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使行政机关能以该文书材料作为载体,将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相应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一书三确认”既让人民法院高效准确的掌握被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应工作人员的身份,又使被诉行政机关能够及时明确相关人员职责,规范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利于人民法院前期准备和庭审开展。

二是执行“一案三提示”,落实负责人出庭程序保障。 对每个案件都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分步推进负责人出庭的目标,做到每个案件三步提示。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书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予以明确告知,做到在案件初期对行政机关进行提示;对于人民法院认为相关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在送达传票的同时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对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行政机关再次进行提示;工作中如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能存在不能依规按时出庭的情况后,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通报,告知法律后果,发出警示提示,将负责人未出庭的相应后果进一步提示行政机关。通过“一案三提示”,程序上步步紧扣,层层推进,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推行“一线三结合”,拓展负责人出庭实体功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功能和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案件开庭审理形式上,其作为一条解决纷争的主线贯彻整个案件:负责人出庭与保障原告权益相结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民告官,能见官”,尊重原告诉求,减少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履行诉讼义务的质疑,利于保障原告诉讼权益;负责人出庭与规范行政行为相结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客观、全面地了解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推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负责人出庭与化解行政争议相结合,负责人通过出庭,了解案情后,能够更好的积极协调,利于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荣昌法院在审理张某某、张某、徐某某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违法一案庭审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镇街人大主席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约四十人旁听了本案,通过审理,本案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庭宣判,此次庭审,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上了一次精彩的依法行政公开课,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荣昌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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