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否有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23.12.2014  23:0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168号)规定,对营业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季度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该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