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

31.03.2017  17:22

  3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33号),自5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3〕205号)同时废止。

  据估算,办法修订实施后,全市将新增低保对象3.2万人左右,减少4000人左右,实际增加2.8万人左右,每年将增加支出1亿元左右。

  新修订《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家庭成员方面

  将“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修改为“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将“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改为“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家庭收入方面

  明确应扣除项目新增“必要的就业成本”。办法规定:工资性收入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明确核算基数。根据统计口径变化,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可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

  新增不计算收入的情形。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1、属特困供养人员;2、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

  新增不计算家庭收入的项目。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三是家庭财产方面

  明确储蓄性保险超过低保标准12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不能获得低保。普通两轮摩托车不纳入机动车辆范围。取消了“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四是消费支出方面

  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缴纳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以上(含)的,不能获得低保。

  取消了实际操作中不好判定的情形,如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等。

  五是明确支出型贫困

  申请低保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