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核发部门的通知

29.09.2015  20:04
 

渝财非税〔2015〕13号

 

 


关于变更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核发部门的通知

 

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其他公益性组织,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接收行为,经研究决定,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组织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统一由市财政局核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组织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领购捐赠票据,为加强管理,同时换发使用机打捐赠票据。

二、捐赠票据领购按规定程序办理,首次领购捐赠票据的,需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捐赠票据申请公函(申请公函中应详细说明本单位使用捐赠票据开具的项目和范围)、市民政局核准的章程以及与其对应的《章程核准表》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必要时需提供相关捐赠协议,经市财政局审核,符合领购条件的,发放捐赠票据。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具体办理程序详见《重庆非税收入网》互联网地址:www.fs.cq.gov.cn→办事指南→重庆市市级单位财政票据领购管理工作流程)。

再次领购的,应提交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票据存根以及相关捐赠协议,经市财政局查验无误后,按核旧领新原则继续领购捐赠票据。

三、接受捐赠业务量少的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组织,可持《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捐赠票据的申请公函、捐赠协议、市民政局核准的章程及对应的《章程核准表》,经市财政局审核,符合领购条件的,可直接在市财政局非税中心现场开具捐赠票据。

四、全市财政票据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未安装“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组织应尽快到市财政局非税中心申请安装,并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实施捐赠票据申领、使用、核销等工作。

五、各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原领购的手工捐赠票据进行清理,并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到市民政局办结手工捐赠票据的核销手续。核销完毕的单位,可持市民政局核销手续到市财政局领购机打捐赠票据。

六、变更后捐赠票据经办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中心(111办公室)。地址: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联系人:况昱则,联系电话:67575152。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