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18.04.2016  20:34
 

渝财税〔2016〕4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执行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接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一)对在市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一是新成立登记注册的,由市民政局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二是已登记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结合其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进行联合确认。

(二)对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新登记注册的和已登记在册且已经运行的,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区县(自治县)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对其公益性及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提出确认建议,并填列“建议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综合区县各部门建议等情况进行联合确认。

二、关于公告问题

(一)对经联合确认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纳入于次年5月联合发布的年度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经联合确认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将不再纳入公告名单。

(二)为确保年度公告及时发布,对已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民政部门应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检查工作。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纳入年度公告后,如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税务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确有不符合条件问题或其他相关违纪违规问题的,将取消其当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取消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要加强协作配合,主动互通信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及本次转发文件和补充规定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区县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建议工作,以及是否继续纳入年度公告和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建议工作。

(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9〕11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0〕159号)中属于财税〔2015〕141号文件应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均停止执行,与本文件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补充规定执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区县(自治县)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06号)停止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20160415173229].doc

2.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备案表
2: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备案表[20160415173302].doc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