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证协会出台《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4.07.2018  16:16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公证当事人诚信意识,防范公证执业风险,市公证协会首次探索出台了《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文件精神,将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明确为:行为人在申办公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件、虚假证明材料,故意进行虚假陈述、隐瞒案件事实,冒名顶替,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等行为。
    《办法》明确,对公证当事人的失信行为,应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尚未完成的公证事项,应当当场拒绝办理;2、公证当事人能够当场改正错误,积极主动配合公证机构查明相关事实、完善相关手续的,可以继续办理;3、已经完成的公证事项,应当进行全面核查、补证,必要时撤销公证书;4、因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导致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5、应当及时在全市公证业务管理系统中将其添加为黑名单;6、应当视情况对失信行为人采取批评教育、收缴虚假证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
    《办法》强调,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黑名单有效期为5年。已被列入黑名单库的当事人在有效期内重新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办证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慎审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的出证期限内;对于涉及财产处分的公证申请,应当实行“双重审查”机制,由两名以上公证员进行双重审查、分别询问;该公证当事人不享受公证机构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缩短办证时限、80岁以上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最多跑一次等便民利民措施。
    《办法》的出台,将极大的提高公证领域公证当事人的失信成本,对于公证当事人将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利于积极引导公证当事人诚实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