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

21.03.2016  18:5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

 

一、乳制品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原乳单耗数量(吨)

0.1吨以下(每吨)

0.041

0.1~0.2吨(每吨)

0.146

0.2~0.3吨(每吨)

0.300

0.3~0.4吨(每吨)

0.369

0.4~0.5吨(每吨)

0.441

0.5~0.6吨(每吨)

0.701

0.6~0.7吨(每吨)

0.739

0.7~0.8吨(每吨)

0.859

0.8~0.9吨(每吨)

1.023

0.9~1.0吨(每吨)

1.133

1.0~1.1吨(每吨)

1.206

1.1~1.2吨(每吨)

1.276

1.2~1.3吨(每吨)

暂无

1.3~1.4吨(每吨)

1.510

说明:

1.产品类型是按照产品原乳添加量(包括奶粉)进行分类。

2.企业实际计算当期原乳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1)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产品销售数量 ×  原乳单耗数量

(2)当期可抵扣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

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

其中,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建议采用会计辅助科目进行数量核算,对应奶粉结转的销售成本,核算结转奶粉数量。

(3)当期可抵扣原乳进项税额 = 当期可抵扣原乳耗用数量 × 原乳平均购买单价 ×  扣除率÷( 1 + 扣除率)

4.对于巴氏杀菌乳及超高温灭菌乳,采用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进行。

二、酒及酒精

(一)啤酒

啤酒大米单耗数量为55公斤/千升。

(二)单粮生产的白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60度(每吨)

高粱

2.42

57度(每吨)

高粱

2.28

(三)两种粮食生产的白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60度(每吨)

大米

1.8963 

苦荞

1.8703

(四)三种粮食生产的白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38度(每吨)

大米

0.006

小麦

0.003

高粱

1.247

50度(每吨)

大米

0.008

小麦

0.005

高粱

1.678

53度(每吨)

大米

0.009

小麦

0.005

高粱

1.790

 

60度(每吨)

大米

0.010

小麦

0.006

高粱

2.061

68度(每吨)

大米

0.013

小麦

0.007

高粱

2.384

(五)五种粮食生产的白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38度(每吨)

大米

0.28

玉米

0.06

小麦

0.86

糯米

0.09

高粱

0.78

45度(每吨)

大米

0.34

玉米

0.07

小麦

1.03

糯米

0.11

高粱

0.94

52度(每吨)

大米

0.40

玉米

0.09

小麦

1.21

糯米

0.13

高粱

1.10

60度(每吨)

大米

0.47

玉米

0.10

小麦

1.43

糯米

0.15

高粱

1.29

三、植物油

(一)生产植物油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菜籽油(压榨)(每吨)

2.52(一级菜籽)

2.95(二级菜籽)

2.98(三级菜籽)

3.33(四级菜籽)

大豆油(浸出)(每吨)

5.58

葵花籽油(压榨)(每吨)

2.67

桐油(压榨)(每吨)

4.89

花椒油(熬制)(每吨)

4.15(一级花椒)

芝麻油(工业化压榨)(每吨)

2.43(一级芝麻)

芝麻油(作坊式压榨)(每吨)

3.87(一级芝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