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08.01.2016  16:55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五大理念”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机协调,对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同理,针对当前税法实施环境不够优良,上述发展理念亦有方向上的启发价值,我们亟须在税收治理的过程中转变工作思路、创新方式方法,以保证税收法律的顺畅落实。其中,税收司法机制占据着重要地位,税务司法专门化更是现代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应当成为下一阶段展开制度建设的重心之一。

  应当看到,在中央高层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写进纲领性文件以及《立法法》进一步规定税收要素法定的背景下,我国的税收立法进程正在不断提速。这不仅体现为房地产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等税种法的制定,而且体现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一税收程序法的修改。然而,税收法律的“立改废释”固然起到了提高税法效力的基础性作用,但如何更好地实施税法、如何保证税法的权威在税收个案中真正得到贯彻同样值得思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便是这个层面的思考成果的最好结晶和集中体现。

  一方面,税法文本是静态的、单一的,难免会在纷繁复杂的税收现实中面临各种违法或脱法行为的挑战。这意味着,税法条文无论设计得多么优良,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终难形成对相关法律主体的刚性约束,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力和职责也就不能如预期般实现。另一方面,税法的实施不只是对税法的保障和复制,而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流程再造、机构架设等,解决单纯的税法文本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融通理想与现实。换言之,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并非在时间上先后发生的线性关系,而是内在交织、时刻互动、彼此影响的网络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税收法治的系统图景。鉴于此,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营造税收共治的新格局。

  第一,推动信息共享和合作。在现代社会中,信息是核心的资源和优势,诸多经济社会问题都根源于信息偏在和信息失真。不管是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还是优化纳税服务,“信息”无疑都至为关键。“信息管税”作为一种先进的税收征管思路和技术举措,其重要性在“互联网+税务”的时代潮流下尤为突出。具体地说,有必要加速构建统一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即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以及税务部门与工商、质检、公安、金融、房产、海关等相关行政部门之间,乃至税务部门与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建立起适度开放的信息交换平台。这不仅有利于发挥信息的集合效用,使信息平台的参与者均能从中获益,而且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成分。

  第二,保证救济途径畅通。“有权利必有救济”,可诉性是法律的一项基本特征。近年来,我国有关纳税争议的案件虽然仍相对较少,但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这给各级法院造成了极大压力,并在客观上对税收司法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本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中,修改现法第88条的“双重前置”条款已是势所必然。从长远来看,还可以借助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的契机,探索设立税务法庭,并推行税务法律顾问和税务公职律师制度,为纳税人权益提供更为专业的、更具针对性的保障,回应税务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纳税人体会到税法的具体正义和税收领域的“良法善治”。在探索设立税务法庭的可行性上,《人民法院组织法》为税务司法专门化预留了制度空间。我国当前的税法教育日渐发达,亦为税务法庭的建立提供了人才支撑。这些前期准备使得税收司法专门化具备了较为充分的条件。

  第三,逐渐引导观念转型。从本质上说,法律的良好实施和社会的良好治理有赖于法治观念的树立。当然,观念的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往往需要漫长反复的历练和潜移默化的熏陶,但却是促进税收关系规范、有序、平衡的治本之策。在税收治理领域,应当重视强化税法普及教育,既要使广大纳税人了解、认同税法,提高他们对税务工作的遵从和配合程度,又要使税务机关养成依法行权、审慎行权的行为习惯,增强尊重和便利纳税人的服务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望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互敬、共赢的格局。

  概言之,在建设税收法治国家的征途中,税收立法诚然刻不容缓,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同样不可或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而现代的税收司法制度自然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税收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不言自明的。可以说,税收立法为税法实施提供了蓝本,税收司法则能够倒逼税收执法更加规范、科学和有效。我们须发挥多方主体对于税收治理的积极性,从机构设置、职能转变、信息分享、救济保障、理念升级等多个角度协同创新,将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统筹并举,进而创建税收共治的新格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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