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林业局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08.06.2017  10:52

        近日,石柱县林业局对全县被区划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山林开展补偿工作,补偿标准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1.75元/亩.年。补偿中若是自主管护的,全部直接补助给林主(林农)或管护责任受托人;林主(林农)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经林主(林农)签字同意,由其管护责任受托人按照合同承担管护责任的,将补偿资金支付给管护责任受托人;林主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又不愿意委托他人管护的,不予支付补偿资金。
        本次补偿涉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林农;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会议,确定兑现对象和方式;林地林木发生流转或地权林权分离的,按双方协议约定实施补偿,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因客观原因被调减的公益林,调减后不再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