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规范贫困家庭失能人员救助管理

16.03.2017  19:32

  严格准入。集中供养帮扶对象为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城乡低保和农村建卡贫困户等贫困家庭中的失能人员。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书面申请集中供养救助,采取申报、核实、审批、公示四步工作程序,村(社区)—乡镇(街道)—县民政局、残联三级把关审核,确保对象准确。

  强化监管。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奉节县失能人员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等文件,规范福利机构院务、财务、安全、人员配置及工资报酬管理。根据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按比例配置管理护理人员,实行劳务派遣。乡镇(街道)负责集中供养失能人员的接送安置工作,供养机构负责供养人员健康状况评估,确定护理等级,完善信息资料,实行“一人一档”管理。供养对象、监护人、乡镇(街道)与供养机构签定“四方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监管责任。

  兜底保障。供养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确定。供养资金通过县级财政负担、整合民政救助和慈善捐赠筹集,实行兜底保障。与辖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植入医务室或者护理站,提供日常医疗服务。供养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定点医疗和分类救助保障。

  动态调整。建立追踪回访制度,每个季度对释放出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务工和产业收入进行回访,对已康复和家庭收入已达脱贫标准的集中供养失能人员及时清退,体现公平、公正。集中供养一年以上,因情况变化不符合集中供养救助条件,仍需在福利机构入住的,经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实行低偿服务。(奉节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