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12.2014  23: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