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06.09.2018  15:11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征求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
档案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有关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属重点国有企业: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处置工作,我局与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草拟了《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修改建议和意见,于9月14日前反馈市档案局经科处。
      联系人:石兵    联系电话:63896687(兼传真)
      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重庆市档案局
2018年8月29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管理,使之依法、有序完成国有企业档案移交,确保国有企业档案完整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关闭、停产、出售、股份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在渝中央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其档案的处置移交按中央企业的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是指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对国有企业筹备、研发、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处置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属与流向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第五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开展档案清理、鉴定、整理和移交工作,确保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移交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后的保管经费。

第八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档案处置工作,将档案纳入资产处置工作计划,落实档案经费,明确职责分工,并承担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档案的管理职责,保证国有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九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责任人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及时接管企业的全部档案,按规定设置档案工作场所,确定专人管理,并将档案库房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二)负责对文件的清理和归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造具清册报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销毁。对应继续保存而未整理的档案,应按要求整理完毕。

(三)负责对借出未归还档案的催收工作,制定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期间档案查阅利用制度,负责审查批准并提供档案的查阅利用,禁止将档案借出档案室,确保档案安全。

(四)做好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期间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待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终结、审计结束后随同原企业档案一起移交有关单位保管。

第十条   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档案实行分类处置:

(一)基建、设备仪器类档案归属厂房、设施和设备仪器接收方。

(二)产品、科研类(含专利、商标、技术成果等)档案,由处置双方协商交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文书档案(或按企业十大类分类的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经营管理类档案)和会计类档案向同级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基建、产品、科研类档案若无接收方的也可向同级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破产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待破产终结并审计完毕,经整理后随同企业档案向同级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企业职工个人档案按规定进行移交管理。退休人员个人档案,移交其社会化管理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其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个人档案可移交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保管或到其现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托管手续;企业死亡职工个人档案,若无接收方的也可向同级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档案处理办法办理。

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也可向同级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其余档案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关闭、停产的,其档案归属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向同级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其档案原则上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也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其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可作为独立全宗,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国有企业的分厂、车间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根据外方需要,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十七条  在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接收工作中,要坚持档案的整理原则和标准,在不影响档案利用的前提下,尽量保持原有整理方式不变。资产与产权变动期间形成的档案,应按现行标准整理。

第十八条   档案应在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移交均应编制档案移交目录,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各类档案应按照《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与接收办法》要求同时移交数字化副本。

第十九条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其他保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落实责任人,建立相应制度,完善安全保管条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档案接收和利用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在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过程中,不按本办法移交档案或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国资委、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渝档发〔200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