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异地补偿

13.06.2016  06:08
  从今年起,我市主城区垃圾输出区将缴纳每吨50元生活垃圾处理异地补偿费,用于补偿垃圾处理设施所在的垃圾接收区。
  日前,市财政局、市市政委联合出台《重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暂行办法》,就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垃圾处置问题,以建立异地补偿的利益平衡机制作出正面回应。
  垃圾处理难,在于其对环境的影响,无论填埋还是焚烧,无论处理质量是否符合科学标准,总会引起居民对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担忧,虽然都知道垃圾场该建,但都想别建在自家后院。
  重庆以“谁输出、谁补偿,谁接受、谁受益”的原则,着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接收地的环境保护,解决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选址难、落地难问题,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以暂行办法的形式对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利益平稳进行了安排。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包括普通生活垃圾和分类后的餐厨垃圾、果蔬垃圾、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垃圾。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包括市级统筹建设,为主城区提供生活垃圾跨区域压缩转运服务的设施和终端处理服务的设施,含二次转运站、跨区域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和灰渣、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沼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水域清漂垃圾和船舶废弃物、园林绿化废弃物、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不纳入异地补偿范围。
  异地补偿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暂定每吨50元,按进入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总量计算,为鼓励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类后的有机易腐垃圾(含餐厨垃圾、果蔬垃圾、厨余垃圾等)暂不缴纳。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暂定每2年调整异地补偿费缴纳标准。
  异地补偿资金市区两级财政结算,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垃圾接收区市属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生态补偿等支出。
  为有效落实补偿制度,《办法》强化了对接收区的绩效激励约束: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委对异地补偿资金实施绩效管理,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异地补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挤占、挪用异地补偿费、资金使用效益不好的,次年将扣减其异地补偿费;发生长时间严重影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正常建设和运营的,将取消拨付或收回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