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重庆市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1.03.2016  18:58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事项的管理,切实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国税发〔2015〕117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要求

(一)资格备案

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属备案类减免税优惠。申请增值税

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资格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资格备案声明材料(附件1)。

2.《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

3.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1)安置残疾人就业纳税人提供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不提供该材料)。

(2)软件产品企业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利用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不提供该材料)。

(4)上述未列明的增征税即征即退项目优惠资格备案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资源综合利用、软件产品等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除按规定于每月征期内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相关资料外,还应一并填报以下资料:

1.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退税办理

增值税即征即退为核准类减免税优惠。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即征即退核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申报即征即退声明材料(附件6、附件7、附件8)。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附件9)。

3.与申报即征即退税款相对应的原缴款证明复印件。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1)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提供其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2)享受软件税收优惠纳税人提供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3)上述未列明的增征税即征即退申请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涉税资料留存备查。

(四)其他要求

1.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资质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产品、劳务及服务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办理流程

(一)资格备案办理

1.办税服务厅(室)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本事项为即办事项。文书受理岗根据纳税人申报信息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并当场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税务机关对备案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

1.退税申请受理

办税服务厅(室)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文书受理岗根据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退税信息,并按规定时限转退税审核岗审核。

2.退税审核

退税审核岗对纳税人提供的退税材料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审核通过后,办税服务厅(室)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终审后签章齐全的退税相关资料转收入核算部门办理退税事宜。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室)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理由。

减免金额较大等重大复杂的税收减免审核事项应提交涉税事项审核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3.退库办理

收入核算部门对退税审核部门移交的退税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转国库办理退税。复核中发现退税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应退回退税审核部门补充修改,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

三、信息变更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

1.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将职工变化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登记。

2.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资源综合利用

纳税人因综合利用资源的掺兑比例、技术标准、相关条件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化情况。

(三)上述未列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项目因条件变化,

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化情况。

四、风险监控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加强风险管理,适时开展风险分析。要将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纳入风控工作重点监控,对监控发现疑点问题,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要求,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事后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事宜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受理、核准、风控、政策四权分离减免税办理流程,即:减免税备案受理、减免税退税核准、风险防控及纳税评估、税收优惠政策解释工作分别由办税服务厅(室)、风控部门和货物劳务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减免税受理岗与退税审核岗必须分开设置,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二)加强即征即退政策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减免税企业风险防控和纳税评估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行为的纳税人要严格按规定处理。

(三)公开减免税有关事项,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及时告知

相关事项,做到程序透明、权利公开、职责明确。

(四)高度重视即征即退税收管理,切实落实相关管理措施,防范税收管理风险。市局每年将组织一次对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退税办理程序、制度设置、风险应对等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并纳入工作考核。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人资格备案申明材料

2.税务资格备案表

3.增值税民政福利企业信息采集表

4.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信息采集表

5.增值税软件产品企业信息采集表

6.纳税人声明材料(促进残疾人就业)

7.纳税人声明材料(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

8.纳税人声明材料(软件产品)

9.《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