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多措并举为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减负

03.02.2017  17:37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2016年,我市出台多项政策文件,多措并举,大力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更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2016年,全市医疗救助困难群众517.13万人次,支出10.13亿元。

  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实施低保兜底脱贫和医疗救助扶贫政策,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以来,共有31.4万名扶贫对象纳入医疗救助,享受资助参保、普通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出台《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将160余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凡患特殊重大疾病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的大额费用疾病,及时启动重特大疾病救助,切实缓解了因病致贫家庭的医疗支出负担。

  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是调整资助参保标准。从2017年起,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二是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调整为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从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调整为300元。三是提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提高救助比例后,救助对象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的自负比例由6%下降到4%,在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自负比例由12%下降到8%。四是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扩大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

  设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我市率先设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实施分档按比例救助。扶贫济困医疗基金,首次注入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按1:2的比例筹集,由区县根据政策对象人数按人均100元左右设立。享受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政策对象发生医保目录外的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原则上对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实行分段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规范资助参保工作。下发《关于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从资助参保的对象范围、资助参保时间、资助参保流程及资金结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细化了操作方式,增强了工作实效,确保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畅通“一站式”医疗服务网络。为方便困难群众就医,依托医保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在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众医疗支付负担。 (社会救助处 魏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