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累加处罚110万元

29.01.2015  22:09

 

1月20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开出我市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第一例按日计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累加计罚,共罚款壹佰壹拾万元。

2014年12月23日,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永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规定,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按日累加处罚。

今年1月5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外排雨水排口及厂区围墙外多处渗漏,多处的渗漏水中污染物指标严重超标,已构成了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月7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

1月20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的规定,对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壹拾万元罚款,共计罚款壹佰壹拾万元。

参阅材料

新《环境保护法》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重庆全国率先实施“按日计罚”制度的背景

根据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相对于防治污染成本,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的罚款处罚偏低,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存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受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相对高的防治污染成本。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主要原因。为改变这种状况,重庆提出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按日计罚”,根据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时间按日累计罚款金额,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二、重庆实施“按日计罚”的基本情况

2007年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11条第2款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2011年修订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8条第2款规定:“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这成为重庆实施“按日计罚”的依据。

按日计罚制度通过在设计上将时间因素考虑进去,根据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旨在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从而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实践证明,按日计罚制度能够达到“加重处罚,同时又加快整改”的双重目的,对于督促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管理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以来,重庆市共对80起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了按日累加处罚,处罚金额共计约1.18亿元。

三、重庆按日计罚制度实施效果

(一)震慑环境违法企业,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按日计罚在自身设计上考虑到了违法排污行为持续的时间因素。累计本身也就意味着处罚在不断加重,违法时间越长,所受到的处罚就会越重,违法责任及后果就与罚款成正比,从而迫使违法企业尽快改正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二)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整改投入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常见的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于很多大中型企业来说,一次性的较低数额的罚款,并不能对其构成有效震慑。企业不重视环境管理工作,对于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环保部门多次进行处罚也不为所动,成为环保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按日计罚制度作为环保部门新的执法手段,大幅度提高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情况下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加大了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威慑力,引起企业对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视,一些过去屡罚屡犯的违法案件得以有效遏制。

(三)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是可以通过增强环保意识、强化日常管理而解决的,或是可以立即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问题,如整修渗漏阀门、堵住渗漏缺口等。但由于没有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行为的加重惩罚措施,同时企业认为立马整改也改变不了已经被处罚的事实,因而多数企业没有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在实施按日计罚制度之前,重庆市环境违法案件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按日计罚制度实施之初,尽管重庆市通过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还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开展了专门的学习培训,仍有企业心存侥幸,不把按日计罚当回事。

按日计罚带来的高额罚款让违法排污企业望而生畏,促使其在权衡违法排污和整改环境问题的利弊时将天平偏向了后者。重庆实施按日计罚制度之后,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主动改正率大幅提高,从2007年前的4.8%上升到了目前的99%以上,工业企业违法排污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四)强化环保责任追究,改善企业环境管理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中扮有重要角色,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传统的企业内部考核机制往往将企业负责人个人收益与企业生产效益挂钩,导致企业负责人在管理过程中忽视环境保护,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当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时,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来说,对企业进行处罚根本触及不到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利益。企业负责人对环境违法后果缺乏切身体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关注、关心程度自然不高。重庆按日计罚制度的事实则改变了这种状况。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环保部门在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行为实施按日计罚的同时,还可以同时对该违法排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罚款。按日计罚制度实施以来,重庆市共立案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企业的法人代表70人次。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处罚,企业管理层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加强,从而促进企业内部自上而下更新环境保护理念,改善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使区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