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 重庆市开出首张“按日计罚”罚单

30.01.2015  14:03
昨日下午5:30,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市环境监察总队已开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市第一张“按日计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领取罚单的是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累加计罚,共罚款110万元。

企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

市环保局透露,去年12月23日,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永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规定,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当月25日,市环境监察总队向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11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按日累加处罚。

今年1月5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外排雨水排口及厂区围墙外多处渗漏,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已构成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按日累加处罚110万

随后,市环境监察总队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透露,该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

1月20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03条“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111条第二款“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的规定,对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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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罚” 重庆已有80起行为受罚

新《环境保护法》1月1日实施,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据悉,在2007年实施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11条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按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重庆成为我国首个执行按日计罚的城市。截至目前,我市已对80起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了按日累加处罚,处罚金额共计约1.18亿元;共立案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企业的法人代表70人次。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日计罚”制度通过在设计上将时间因素考虑进去,根据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旨在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从而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实践证明,按日计罚制度能够达到“加重处罚,同时又加快整改”的双重目的,对于督促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管理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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