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实施意见》加强警调对接工作

12.10.2018  17:3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要求,全面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近日,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与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
    《实施意见》提出,警调对接工作目标是在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推进人民调解员进驻公安派出所调解矛盾纠纷,构建上下联系、左右联通、整体联动、无缝衔接、畅通高效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体系,有效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努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意见》明确,开展警调对接工作的原则一是坚持部门联动、多元化解。“驻所调解”是人民调解向公安派出所的延伸,接受当地司法所、派出所的业务指导,由司法局、公安局联合考核考评,通过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二是坚持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根据各地治安状况、矛盾纠纷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驻所调解”工作,自主选择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或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驻所调解”方式。三是坚持自愿平等、依法调解。调解矛盾纠纷应依法依规、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四是坚持主动介入、分流处置。对公安派出所掌握的非治安警情类矛盾纠纷,驻所人民调解员要主动介入、及时处理、就地化解;对其中不适用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引导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或提请属地综治中心等及时分流、处理。 
    《实施意见》出台后,工作任务一是提供咨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供咨询帮助,引导当事人“遇到问题找法,化解矛盾靠法”。二是开展化解。对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因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劳资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和配合公安派出所调处的治安纠纷等,释法评理、定纷止争。三是宣传法律。协助公安派出所,对包括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内的不特定群众开展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等知识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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