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4.02.2017  13:12

    2月23日,市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修订情况。据悉,《条例》修订稿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我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并将于2017年3月1日施行。《条例》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了规范和优化、细化。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九十八条,结构体系与原条例保持不变,重点解决了规划刚性不足、规划管理范围没有全覆盖、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机制不健全、规划审批及许可流程过于笼统、违法建设查处职责不够明确、处罚措施畸轻畸重等七个方面的问题。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规划的刚性和法律地位,明确了规划强制性的内容、修改程序、编制依据等;并规定重大修改、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同时明确了我市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督察、考核制度,强化了人大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能。

 

    《条例》还将重要历史文化保护和生态敏感区的镇规划上收一级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加强保护与管控。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镇乡及街道三级规划管理体制及职责,同时根据市委“坚持‘全市一盘棋、规划一张图’,坚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规划管理体系”的要求,《条例》将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实现全域空间资源都有规划管控、所有建设项目都有规划遵循。

 

    为了适应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规划改革的需要,《条例》还对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进行了规定,规定涉及建设用地或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避免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冲突。

 

    此外,《条例》进一步优化和细化了规划审批及许可流程以及单列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规范了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管理规定,强化了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并编制了对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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