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行业管理与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7.02.2017  16:11

 

渝农发〔2017〕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市场有效供给,2017年农业行业管理与服务项目资金预算已下达各区县(详见渝财农〔2016〕341号和渝财农〔2016〕385号文件),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使用资金。现将项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项目管理

(一)明确分级管理责任。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2017年农业行业管理与服务项目原则上实行“五到区县、三挂钩”的项目管理模式,即将项目资金切块到区县、目标任务落实到区县、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监管责任明确到区县、绩效管理到区县,将资金切块安排与绩效评价挂钩、与监管责任挂钩、与重点产业发展挂钩。

(二)做好实施方案编制。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要依据相关项目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评审和上报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为2017年。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要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上报的实施方案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区县修改完善后再行上报。报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调整并按原程序办理。报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作为监督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的依据。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2017年农业行业管理与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格式)、项目汇总表(含附件1、附件2)于2017年4月25日前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由区县农业(畜牧)、财政部门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备案。纸质件(上报公文、项目汇总表、实施方案、评审材料、申报公告、项目公示等)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委相关项目责任处室(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见附件各指导意见)、财务处各一套。各区县(自治县)务必注重实施方案上报的及时性、编制的科学性、行文的严肃性。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方案编制指导,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申报并形成项目实施方案,不得代编代报。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实施主体,农业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大户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应在上报备案实施方案前进行自查把关,原则上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必须按照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支持主体、支持环节和额度、补贴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等。项目申报的受理前7个工作日,要在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公告申报文件(通知、指南),对申请补助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保证评审工作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拟支持的项目确定后,要在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公示拟支持对象名称、支持项目、支持内容、补助金额、实施要求、所在地方及受理异议的联系方式等,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办公车辆和设备以及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等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劳务补助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对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械和设施设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其它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同类型机械和设施设备市场平均售价的50%。应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及时组织实施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所列建设任务抓紧组织实施按规定使用资金。区县实施单位项目任务完成后,及时提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验收。市级部门将根据建设进度适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抽查或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和资金兑现后要及时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和信息,要认真总结项目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于2017年12月25日前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报送2017年度工作总结或绩效评价自查报告(由区县农业(畜牧)、财政部门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纸质件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委相关项目责任处室。对未按要求按时上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或绩效自评报告的,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三、其他要求

(一)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文档格式和删减栏目(格式见附件2)。

(二)项目实施方案封面右上角“行(产)业分类”,请按行业主管处室分类填列。

(三)《2017年项目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必须与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

市农委联系地址: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邮政编码401121;市农委相关业务处室联系人、联系方式见附件具体项目指导意见;财务处联系人:王书明,电话:89133299。

市财政局联系地址: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326室,邮政编码401121;农业处联系人:瞿波,电话:67575326。

附件:1﹒ 项目备案汇总表 (格式)

2﹒ 项目实施方案 (格式)

3﹒ 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补助项目指导意见

4﹒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试点及主体培育项目指导意见

5﹒ 农产品收益保险试点项目指导意见

6﹒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指导意见

7﹒ 设施农业示范及农业机械化技能人才培育项目指导意见

8﹒ 丘陵山区保供产业及特色产业农机装备水平提升项目指导意见

  9﹒ 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项目指导意见

10﹒ 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日常运转项目指导意见

11﹒ 全市动物疫病风险监测与监管项目指导意见

12﹒ 兽医行业建设及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指导意见

13﹒ 农业市场信息行业发展专项项目指导意见

14﹒ 农业综合执法经费项目指导意见

15﹒ 出口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指导意见

16﹒ 畜禽屠宰监管项目指导意见

17﹒ 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导意见

18﹒ 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项目指导意见

19﹒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项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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