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和规范工作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15.02.2016  18:08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建立了全市清理和规范招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一是对全市招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实行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要求,每3年对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全面清理一次,确保全市招投标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同时,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目录的招投标有关规定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二是健全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程序。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是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主体,市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不得制定和印发对外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招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强化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管理,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会商制度,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招投标有关规定后评估制度。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制定主体适时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投标规定进行后评估,鼓励委托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予以保留、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在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全市2012年以来的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共计清理188个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其中区县150件,市政府部门38件。重点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特别是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等内容进行清理,初步修订或废止90多件,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招投标制度规则体系。
              下一步,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拟定我市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招投标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法制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