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快递未验货就签收 之后发现物品受损难索赔

16.03.2015  02:26
委托快递公司快递投影仪,签收后发现投影仪已损坏,快递公司该不该当赔匠?快递的3部苹果手机不翼而飞,由于没有保价,快递公司该怎么赔?

昨日,渝北区法院发布两起关于快递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市民注意。

未验货就签收 坏损货物难获赔

2014年5月,渝北区法院受理了原告钟先生与被告重庆某物流公司纠纷案。物流公司将钟先生价值6000多元的投影仪从重庆运往成都,交由收货人李先生。李先生在未打开包装查看的情况下,即在载有“以上货物件数、重量完全符合、完好无损”的快递单上签了字。回到办公室后,李先生才发现投影仪已损坏。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收货人在快递单上签字,钟先生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物品没有保价 丢失不能足额赔

2014年初,渝北区法院受理了一家通讯器材公司的诉状。2013年8月,通讯器材公司邮寄3台总价为18000多元的苹果手机到外地,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物品丢失。通讯器材公司要求快递公司赔偿18000多元。

快递公司提出应按照快递详情单载明“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快件丢失、毁损、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六倍”条款进行赔偿,也就是不到1000元。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速递详情单》中载明“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六倍”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应按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由于原告未进行保价,《快递公司速递详情单》中载明“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10000元”,且在邮寄时快递公司已明确告知在不保价的情况下最高赔付额为10000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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