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渝中区,这些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09.12.2018  15:54

今日(9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从渝中区获悉,日前,渝中区正式出台《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提出, 自2018年起,在渝中区全区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记者从该方案中了解到,该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林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列举了具体情形,方案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生态环境后果的。

(1)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的;

(2)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3)致使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等2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河道采砂、交通道路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此外,方案提出,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该方案确定了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比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该方案指出,通过在渝中区全区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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