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8.08.2015  11:2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重庆市档案局 渝人社发〔2015〕159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档案局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馆),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2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全市档案系统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人员如在近5年内做出新的突出贡献,可评选推荐。
      (二)推荐表彰名额
      全国拟表彰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45名。分配给我市的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2名。我市各区县档案局可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体制,创新档案管理手段,提升档案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管理水平在全国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 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
      3. 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及时研究档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成绩;
      4. 重视队伍建设,努力加强档案人才能力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5.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热爱档案事业,业绩突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了显著的成绩;
      2. 能力突出,勇于创新,钻研能力强,在档案工作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的新困难新问题;
      3. 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牢记宗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4.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人员的,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经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档案(馆)审核,报送市评选推荐办公室(市档案局各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评选推荐办公室提出初推建议名单,经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并组织实地考察,经公示考察无异议,上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复审确定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严格评选条件,重点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副厅局级(含)以上档案局、档案馆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其处级(含)以下的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处级及以上个人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推荐。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评选表彰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的待遇。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区县、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推荐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和先进事迹材料报市评选推荐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推荐报告包括:推荐对象产生经过、审核程序等简要情况、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单位)公示情况和结果、征求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情况等。经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包括:《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一式六份以及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材料原件。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所有上报材料(包括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并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上报材料要手续齐全,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有关表格可到国家档案局网站下载( www.saac.gov.cn )。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市档案局联合成立重庆市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馆)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日常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联 系 人:市档案局(馆)  袁  兵  李  军
      联系电话:63895175、63896467(传真)
      联系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0506号,市档案局(馆)人事处)
      邮      编:400015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市人力社保局  谢黎
      联系电话:86867195、86868605(传真)
      联系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邮      编:401147

附件: 1.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doc

            3.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doc

            4.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汇总表.doc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