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27.02.2015  11:43
       

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广西党委、政府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作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实施意见》是继2004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出台的一个加强全区档案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必将有效破解当前广西档案工作中遇到的障碍问题,推进广西档案事业迈上新台阶。

中办、国办《意见》出台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听取档案工作情况汇报,明确要求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起草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档案局及时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局馆班子成员亲自带队深入全区市、县档案部门及兄弟省市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学习考察等形式征求贯彻《意见》精神的建议和经验做法,结合广西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使《实施意见》更具操作性,自治区档案局又通过发函形式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发改委等27个区直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专家会论证等基础上,最后将修改完善的《实施意见》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黄道伟亲自审阅《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范晓莉亲自审改《实施意见》,确保了《意见》精神在广西落地生根。

实施意见》共分五大部分,20项内容,全文近7000字,内容涵盖了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档案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档案安全、加大支持力度等方面,对健全档案工作体制、完善档案依法监管机制、加快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以及收集归档、依法移交、民生档案、整合信息资源、信息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还针对当前阻碍广西档案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管理模式、机构职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特别是结合广西档案工作实际,根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在具体条款下明确相应责任单位,增强了针对性和可行性,充分体现了中办、国办《意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