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司法局“四严格”落实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

30.11.2017  15:56
一是严格审核标准。合格的调解案件必须符合“六要素”:案件材料与登记台账记载的一一对应;纠纷符合人民调解的受理条件;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案卷记载规范;调解纠纷的人员必须是在司法所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因同一纠纷多次调解的,只能认定为一个案件。
    二是严格审核程序。除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驻法院调解室的案件由局机关审核外,司法所对辖区各调委会案卷进行初审。再由局分管领导牵头,基层科负责,组织部分司法所长,通过电话回访、卷面抽查的方式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复查。人民调解案件复查完后,由基层科将合格案件报局领导审批后,局机关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审核结果及补贴情况以各镇街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人民调解员本人签字领取,确保专款专用。
    三是严格补贴发放纪律。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对象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严格人民调解卷宗质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骗取、套取补贴。经区司法局抽查回访,卷宗不合格的、纠纷信息不真实的,取消该卷宗的案件补贴。对于虚假卷宗,取消该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是严格工作要求。人民调解案件的审核情况,司法局进行通报并抄送各镇街。复查中,因司法所审核认定错误的,按照公务员季度平时考核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