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助她享受年休假待遇

25.02.2015  17:43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看似一项为民的好政策,而好多单位却没有落到实处,让单位职工有苦说不出。

近日,南岸区档案局来了一位姓张的老师,一幅愁眉苦脸的表情让工作人员无比同情与好奇,上前询问其原由。原来,张老师是原重棉三厂的职工,1993年就进厂参加工作,在该厂工作十几年,由于该厂制度不健全,使得她乃至所有的职工从未享受过年休假的待遇,而如今张老师到了新的工作单位,该单位响应了国家号召,给予职工享受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但前提是需要本人提供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证明。由于她本人离开重棉三厂多年,再加上该厂目前已经破产,这让原本有些许高兴的她再次面临失望。她跑去找了街道、劳动局、经委等单位均无果,几经周折,最后打听到重棉三厂破产后档案移交到了档案局。来到档案局,工作人员在了解了她的情况后,查找了原重棉三厂的原始文书、会计档案,最后找到了张群老师在该厂参加工作时领取的年终奖清单、职工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拿着这些复印的档案资料她激动不已,嘴里不停地说:这下终于了却了我的心愿,我的年休假有望了,太感谢你们了。

这看似微不足道的小纸片,却让一位普通老百姓享受到了国家为民的年休假福利待遇,让她感受到了国家和政府的温暖,也正因为有了我们的档案,让我们能更好的服务民生,服务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