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5.03.2016  16:02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档案利用效能,切实服务民生,确保档案利用安全,现公开征求《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重庆市档案信息网(网址: http://jda.cq.gov.cn/ ),进入首页右侧的“政府公开邮箱”中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3、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56号,重庆市档案馆档案管理处(邮编:40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1日。
      5、联系人:于巧巧,联系电话:65313442

      附件:《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送审稿)

重庆市档案局
2016年3月25日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社会各界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重庆市档案馆开展档案利用咨询服务,利用者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档案咨询。
      第三条  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一)  中国大陆组织和公民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或介绍信可直接到重庆市档案馆利用档案。
      (二)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持回乡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说明自己的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及其它相关情况,经重庆市档案馆同意可利用档案。
      (三)  外国组织或个人持有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来华接待单位的介绍信及合法有效证件,并说明自己的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及其它相关情况,在征得重庆市档案馆同意后可利用档案。
      第四条  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利用未开放的或寄存、代管的档案,档案利用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并提供写明利用详细内容的立档单位介绍信或寄存、代管档案所有者的同意书,经重庆市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重庆市档案馆上级主管领导机关审查批准,方可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档案利用者在利用档案前,须签订《档案利用者承诺书》。
      第六条  重庆市档案馆保存的国有档案原则上不借出馆外使用。
      第七条  档案利用者可复制档案,但应填写档案复制申请表,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重庆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审阅并负责办理。
      单位编史修志所需的档案复制件,须查档单位专人提取并安全保管使用。
      第八条  经数字化或缩微处理后的档案,其原件一律封存、不再提供利用,利用者可在计算机或阅读器上阅览、摘录档案。
      第九条  重庆市档案馆保存的国有档案,其公布权属于重庆市档案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档案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节引的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来源,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部分原文,或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档案利用者应承担不能安全使用档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鼓励档案利用者向重庆市档案馆赠送其著述或其他学术成果。
      第十条  档案利用者利用档案时应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禁在档案原件上涂改、勾画、圈点、折叠,严禁私自拆卷或带走档案,严禁损坏档案缩微胶片,严禁修改、破坏电子档案,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2013年9月29日制发的《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档案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