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参与国际合作 为双向开放保驾护航

13.01.2016  20:22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必须要考虑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我国与世界经济高度融合的今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必须要考虑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六大方面改革任务,其中第四方面就是深入参与国际合作,并列出了四项具体改革措施。

  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主要是基于国际税收协定的两个范本,即《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制定的。在几十年后的今天,国际税收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的广泛存在以及国与国之间税制的差异,进行国际逃避税活动。修订国际税收规则,弥补国际税收制度漏洞,防止跨国逃避税,成为国际社会一致的选择。在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上,与会领导人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研究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在众多国家的支持和参与下,OECD研究制定出了15项应对BEPS的行动计划。2016年9月,我国将举办G20第十一次峰会,落实应对BEPS15项行动计划将是与会各国领导人关注的议题。

  国际税收合作主要是指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信息交换;二是相互协商。传统的国际税收合作主要是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框架内进行的,税收协定中都有“信息交换”条款和“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但税收协定中的“信息交换”往往是协定国一方在另一方的请求下向对方提供信息,而不是主动交换和自动交换,而且在提供信息时还会受到很多国内法律的限制。2013年8月27日,我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1日批准了这一公约。《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与国际税收协定相比给予签约国在税收合作方面提供了更大空间。

  作为国际逃避税的主要受害国,我国更应当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行为。实施BEPS15项行动计划,有利于防止跨国纳税人“双重无税”或其他的利润转移行为,从而可以有效地抑制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逃避税行为。目前,这15项行动计划已经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二十国集团的大力支持,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尽快将其落地,即把15项行动计划的内容写进本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之中。此外,对付国际逃避税还需要掌握跨国纳税人的境外涉税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建立和完善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并计划于2017年建成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对跨国公司及其设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控,随时发现其避税的疑点和动向,并及时防范。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扩大对外开放,要更加注重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所谓双向开放,从国际投资角度看,就是不能仅仅是吸引外商投资,而且还要鼓励企业“走出去”,特别是到“一带一路”的国家去投资办厂,以此来带动我国的设备和货物的出口,消化国内的过剩产能。对于“一带一路”和“走出去”企业,税收上必须给予支持。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谈签和执行国际税收协定,减轻“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53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还有近10个“一带一路”国家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从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角度出发,加快与这些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是下一步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是发挥专业上的优势,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企业“走出去”最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不了解东道国的税收制度,极易出现税收风险。尽管市场上有一些中介机构可以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但“走出去”企业十分渴望税务机关能够帮助他们。《方案》提出要“研究探索推进对外派驻税务官员”。如果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外派税务官员的制度,那么对“走出去”企业乃至对整个对外开放战略都将是一大利好。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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