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将迎二审 增设“监督管理”章节

30.05.2019  21:12

物业管理条例将迎二审

增设“监督管理”章节 集中规范物管活动监管

  明日,备受市民关注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5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汇报了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进行了集中规定。

  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2600多条

  去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将修订草案推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市民关于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的来信近300封。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组成5个调研组,分赴主城各区和江津、南川、梁平等区开展实地调研,先后召开17场座谈会,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主管部门等各方代表进行讨论、论证;召开座谈会或者书面等形式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协社法委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共收集到各方面意见建议2600多条。

  业委会成员候选条件不与交纳物业费挂钩

  邹钢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有关监督管理的内容比较分散,建议增加专章,集中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活动加强指导监督,并进一步加大街道、乡镇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监督管理职责。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作为第七章,将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集中到该章。

  在完善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任条件方面,部分市民提出,不宜将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与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挂钩。此外,还有的意见认为,修订草案对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禁止情形过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业主自治权利的行使。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后认为,上述意见值得采纳。经过综合考量,二次审议稿取消了业委会成员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作出规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约定”。

  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履职的监督方面,二次审议稿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此外,二次审议稿在“监督管理”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比例恢复为20%

  “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是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

  “完善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有两种不同意见。”邹钢表示,一种意见认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较为单一,实践中成立业主委员会比较困难,建议完善相关条件,进一步降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反映多数业主的意见,不应当把条件过于放宽,建议将业主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比例由10%恢复为现行条例规定的20%。

  从调研中所反映的实际情况看,首次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关系到今后物业管理的质量和全体业主的生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基层组织都很看重,且过低的申请比例不能充分、准确地反映多数业主的意愿,不宜降低申请比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因此,二次审议稿将业主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比例由10%恢复为现行的20%。此外,为让业主知晓是否达到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的表述。(记者 颜若雯)